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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生效日 2026-08-13

e-Pro 株式会社(以下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诉求,制定并公开如下隐私政策。

本文为韩语原文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韩文内容如有差异,以韩语原文为准。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用于目的之外的用途。

  • 确认注册意愿、经营者资格审核与批准、会员管理
  • 受理商品询价、供应商调查、核算并提示报价
  • 履行进口代理合同——下单、付款、生产与品质管理、运输、清关、境内配送
  • 开具税务发票、款项结算及差额退还
  • 受理与处理索赔、争议调解
  • 发送公告、回应客户咨询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区分收集项目收集方式
会员注册(必填)注册 ID、密码、营业执照号、行业类别、经营项目、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负责人手机号、负责人邮箱、税务发票接收邮箱、银行名称、账号、账户名注册表单
会员注册(选填)英文公司名称、英文营业场所地址、部门·职务、拟进口品类注册表单
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存折副本文件上传
商品询价商号、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收货地址、期望交付日、其他要求事项询价表单
自动生成访问 IP 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浏览器及设备信息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收集

公司不收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的敏感信息(种族、思想、健康、犯罪记录等)及第24条规定的唯一识别信息(居民登录号等)。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保有期限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处理并保有个人信息。

保有项目保有期限依据
会员信息至会员注销为止履行使用合同
合同或撤回要约等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货款结算及货物供应记录5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
税务发票等交易凭证5年国税基本法、增值税法
进出口申报相关单证5年关税法
服务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保有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销毁。但依其他法令需要保存的,在该期限内分离保管。

第4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公司仅在第1条载明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且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

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有期限
报关行进口申报及清关代理商号、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号、收货地址关税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韩国境内运输公司指定到货地配送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配送完成后6个月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为提供服务而委托下列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签订委托合同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中载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事项,并监督受托方的处理情况。

受托方委托业务内容
TODO(client): 中国合作方名称中国当地供应商调查、下单、验货、出口报关业务
TODO(client): 主机服务商服务基础设施运营及数据保管
TODO(client): 邮件发送服务商报价单及通知邮件发送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政策予以公开。

第6条(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

公司为执行中国当地业务,按下列方式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信息主体可拒绝跨境转移,但拒绝后中国采购及进口代理服务的提供可能受到限制。

接收方接收国家转移项目转移目的保有期限
TODO(client): 中国合作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号、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商品规格及订单信息供应商调查、下单、生产与品质管理、出口报关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1. 因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致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公司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2.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复原和再生的技术方法删除,纸质文件通过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1.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公司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
  2.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3.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个人信息错误的,公司在完成更正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4. 权利行使亦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进行,此时须提交委托书。

第9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最小化经办人员并定期培训
  • 技术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密码加密存储、安装并更新安全程序
  • 物理措施——对机房及资料保管室等实行门禁管理
  • 传输加密——服务全程适用 HTTPS(TLS) 以保护传输中的信息

第10条(Cookie 等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1. 公司为提供语言设置等使用便利而使用 Cookie。
  2. 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拒绝存储 Cookie。但拒绝后可能出现语言设置无法保持等使用不便。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公司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事务,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与救济。

区分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李钟根(代表理事)
联系电话070-8885-6000
邮箱epro.b2b@gmail.com

信息主体可就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如需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向下列机构申请争议调解或咨询。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 —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 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 — 182 (ecrm.police.go.kr)

第13条(隐私政策的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 2026-08-13 起适用。内容有增加、删除或修改时,将自施行 7 日前通过服务公告栏告知。